民政部關于印發《民政部登記認定的慈善組織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通知
民發〔2025〕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各民政部登記認定的慈善組織:
為規范民政部對部本級登記認定慈善組織的行政處罰裁量工作,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我部制定了《民政部登記認定的慈善組織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現予發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請各地民政部門認真組織學習,準確把握文件精神。尚未制定或者正在制定、修訂相關裁量權基準的地區,應結合實際,制定或完善本地區慈善組織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請各民政部登記認定的慈善組織認真學習,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及其配套法規,依法依規依章程開展慈善活動。
民 政 部
2025年11月26日
民政部登記認定的慈善組織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第一條 為規范民政部對部本級登記認定慈善組織的行政處罰裁量工作,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等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文件。
第二條 民政部依法對部本級登記認定的慈善組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及其配套規章的行為(以下統稱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適用本文件。
第三條 本文件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是指立足當事人違法行為涉及的具體事實和情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及其配套規章中的原則性規定或者具有一定彈性的執法權限、裁量幅度等進行細化量化,形成的明確執法尺度和標準。
第四條 民政部適用本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應當遵循公平公正、過罰相當、寬嚴相濟、程序正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確保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與違法行為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第五條 對于常見的涉慈善組織行政處罰事項,根據具體違法行為以及本文件規定的裁量原則和階次等,制定《民政部登記認定的慈善組織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表》(見附件,以下簡稱《基準表》)。
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根據違法行為具體情形,依照本文件有關規定,對照《基準表》行使裁量權,確定處罰幅度;對于《基準表》中未列明的行政處罰事項,依照本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行政處罰裁量劃分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等裁量階次。
不予處罰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特定法定事由,對本應給予行政處罰的當事人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減輕處罰是指以少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或者低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幅度的最低限,對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
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范圍和處罰幅度內,選擇較輕、較少的種類或者較低的幅度,對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
一般處罰是指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范圍和處罰幅度內,選擇適中的種類或者幅度,對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
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范圍和處罰幅度內,選擇較重、較多的種類或者較高的幅度,對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及其配套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為特定種類或者涉特定數量的,原則上僅適用不予處罰、減輕處罰、一般處罰。
依法單獨適用警告、通報批評,原則上僅適用不予處罰、一般處罰。
第八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處罰:
(一)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除外的;
(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不予處罰情形;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處罰情形。
當事人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處罰。
依法不予處罰的,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第九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且違法行為輕微;
(二)受他人嚴重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且違法行為輕微;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減輕處罰情形;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減輕處罰的情形。
第十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
(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從輕處罰情形;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從輕處罰的情形。
第十一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重處罰:
(一)違法行為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
(二)被民政部給予責令停止或者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后,繼續實施違法行為;
(三)多次實施同種違法行為;
(四)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
(五)拒絕提交、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偽造證據等妨礙執法人員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十二條 適用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判斷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危害后果嚴重程度等,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實施違法行為的具體方法或者手段,以及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為的主觀過錯程度;
(二)違法行為的持續時間、發生次數、涉及金額大小,以及造成的社會影響、危害后果;
(三)違法行為的危害對象及其數量;
(四)當事人獲取的違法所得總量;
(五)當事人的人員數量及開展活動情況;
(六)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主觀態度、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效果和配合行政機關調查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因素。
第十三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不予立案實施行政處罰:
(一)違法事實不成立;
(二)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予立案實施行政處罰的情形。
第十四條 在立案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針對當事人每一個違法行為,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等具體規定,綜合考慮本文件明確要求的因素,依法確定應給予的行政處罰,而后合并執行。
第十五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第十六條 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予以沒收。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慈善組織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綜合考慮相關責任人員崗位職責、任職時間、履職與違法行為的關聯性、主觀過錯程度、主次責任,以及是否及時采取整改措施等因素,在行政處罰裁量階次內,確定給予適當的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 在辦案中應當將實質影響行政處罰裁量的事項作為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重點;在行政處罰內部審批報告或者審批表中說明裁量權基準適用情況,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明確處罰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包括從重、從輕、減輕、不予處罰等情節,增強說理性。
本文件及《基準表》可以作為行政處罰決定說理的依據,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決定書中用于對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情況予以明確,但不得直接作為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第二十條 本文件及《基準表》與新頒布實施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不一致的,以新頒布實施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為準。
第二十一條 適用本文件如出現明顯不當,或者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情況發生變化的,經民政部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可以依法調整適用。會議紀要應當作為行政處罰案卷的一部分歸檔保存。
第二十二條 慈善組織作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或者委托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的有關規定,不適用本文件及《基準表》。
第二十三條 本文件及《基準表》所稱的“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但最高一檔罰款包含上限數。基準表中的適用情形,符合所列情形之一的,即可適用相應的處罰標準。
第二十四條 本文件由民政部負責解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