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湖南省首套件基礎電子元器件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工信電子通信〔2025〕241號
各市州工信局,有關企業:
為推動我省基礎電子元器件產業高質量發展,提升我省電子信息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和安全水平,現將《湖南省首套件基礎電子元器件認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湖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5年7月15日
湖南省首套件基礎電子元器件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湖南省先進制造業促進條例》等文件,推動我省基礎電子元器件產業高質量發展,提升我省電子信息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和安全水平,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基礎電子元器件”主要指國家關于基礎電子元器件產業政策重點發展的電路類、連接類、機電類、傳感類、光電類、功能材料類、化學與物理電源等電子元器件及模組產品。
第三條 本辦法中“首套件基礎電子元器件”指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水平國內先進或首創、應用前景良好并處于市場推廣初期,可提供給系統整機廠商進行集成應用的電子元器件產品。
第四條 湖南省首套件基礎電子元器件每年認定一次,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組織,各市州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組織轄區企業申報、指導和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認定范圍和申報條件
第五條 湖南省首套件基礎電子元器件認定范圍包括:
(一)電路類元器件及模組:電容器、電阻器、感性元器件、頻率元器件、電聲器件、電子防護元器件、真空電子器件、半導體分立器件、集成電路等。
(二)連接類元器件及模組:連接器、電子電線電纜、光纖光纜、線束和線纜組件、印制電路板等。
(三)機電類元器件及模組:電子繼電器、微特電機、開關按鈕等。
(四)傳感類元器件及模組:敏感元器件、傳感器等。
(五)光電類元器件及模組:光通信器件、顯示器件、半導體照明器件、半導體光電器件、激光器件、光學元器件、電子束光電器件、聲光元器件等其他光電子器件。
(六)功能材料類元件、結構件及模組:磁性材料元件、無機功能材料及結構件、金屬功能材料元件及結構件、半導體材料、發光材料、顯示材料、電能源材料、封裝與裝聯材料、工藝與輔助材料、壓電與聲光材料、其他功能材料元件及結構件。
(七)化學與物理電源:化學電源、物理電源。
第六條 申報首套件基礎電子元器件認定的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法注冊,內部管理規范,財務狀況良好,依法納稅,信用狀況良好。
(二)成立已滿至少一個完整會計年度,以電子元器件、模組的研發、制造為主營業務,且銷售收入占企業營業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三)具有較強的電子元器件產品研發能力,良好的技術研發人才隊伍支撐。
(四)按照國家統計局、工業和信息化部《電子信息制造業統計調查制度》要求,注冊登錄工業和信息化部運行監測系統并按時填報數據。
第七條 申報的首套件基礎電子元器件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相關產業政策和我省產業布局要求。
(二)技術水平行業領先,屬于國家鼓勵攻關突破、補短板產品,及特色優勢突出的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升級產品。
(三)具有核心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等知識產權成果或工藝、技術標準等。
(四)通過省級或以上市場監管部門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或測試評價機構的性能參數檢測,無相應檢驗檢測機構的,需提供產品合格證或用戶使用報告等相關證明材料;屬于國家特殊行業管理要求的產品,需取得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批準頒發的許可證明;屬于國家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必須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
(五)產品研制、開發完成時間距申請認定時間一般不超過2年,并已形成市場銷售。
第三章 申報和認定程序
第八條 申報首套件基礎電子元器件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報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及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二)產品相關自主知識產權或專利證書等證明文件;
(三)產品主要技術參數的第三方測試報告、產品查新報告;特殊行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四)產品研發投入證明材料;
(五)產品上一年度銷售收入證明材料;
(六)企業資質、榮譽、產品截圖、用戶應用報告等申報企業認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申報企業按照屬地原則,自愿向所在市州工業和信息化局申報,按要求提交首套件基礎電子元器件申報材料,并對申報材料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市州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對本轄區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出具推薦意見,連同申報材料一并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十一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對市州推薦申報材料進行集中評審,形成專家評審意見。
第十二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提出湖南省首套件基礎電子元器件擬認定名單,并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經公示無異議后,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布湖南省首套件基礎電子元器件名單。
第十四條 經認定的首套件基礎電子元器件,按有關政策規定給予應用推廣、資金獎勵等多種形式的政策支持。
第十五條 對企業在申報過程中存在填報虛假材料數據、偽造項目成果和證明材料、提供虛假銷售(服務)合同發票等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申報資格,且三年內不得再申報湖南省首套件基礎電子元器件,并依法追究企業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