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文章之二 | 信用修復制度的體系性重構與制度優化
近期,國家發展改革委出臺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共計六章30條,分別對信用修復總體要求、失信信息的分類標準和公示期限、信用修復的辦理、信用修復的協同聯動、信用修復的監督管理與誠信教育、附則等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這是國家發改委在廢止2023年頒布的《失信行為糾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之后,頒布的一部信用修復管理新規。《辦法》以中辦、國辦出臺的《關于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和國辦出臺的《關于進一步完善信用修復制度的實施方案》等政策文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等相關政策及立法為依據,體系化重構了信用修復的制度體系,創新并優化了相關規則。《辦法》遵循統一大市場建設的相關政策,著眼于統一市場基礎制度、統一政府行為導向、統一市場監管執法等方面的要求,推動信用修復制度的全局性優化與效能躍升。
筆者認為,《辦法》的主要特點及亮點包括:
一、統一制度框架:明確核心定義,筑牢修復根基
新辦法致力于構建一個統一、清晰的專門術語體系。在2023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出臺的相關部門規章中,所使用的術語為“失信行為糾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復”,這一提法與現行實踐及信用理論中所通行的“信用修復”概念有所不同。為了進一步規范表達,《辦法》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相關政策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采用了“信用修復”這一通行術語。明確定義信用修復不僅是簡單的信息“不再公示”,而是一個系統性的過程,包括終止公示、停止共享和使用失信信息,以及依法解除失信懲戒措施。這一舉措奠定了整個制度的基石,確保了全國范圍內對“什么是修復”“修復什么”形成統一認知,為信用主體提供了穩定的預期。
二、統一分類標準:實施精準管理,體現過罰相當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相關頂層設計,《辦法》避免了“一刀切”的粗放管理模式,在第二章中將失信信息按照失信嚴重程度進行分類管理,原則上分為輕微、一般、嚴重。同時,按照過罰相當原則,為每一類別設置了由短到長的公示期限(如輕微失信原則上不公示或最長3個月,嚴重失信為1至3年),確保了懲戒力度與失信行為的嚴重程度相匹配。通過引入科學的分級分類體系,使失信懲戒與信用修復更加精準、公平,實現了從“有錯皆懲”到“過罰相當”的轉變,為輕微失信主體提供了快速修復的機會,同時對嚴重失信行為保持了必要的懲戒和威懾,提升了制度的科學性和公信力。
三、統一辦理程序:優化服務流程,提升修復效率
《辦法》致力于打造一個高效、透明、便捷的信用修復“一站式”服務流程。《辦法》第13條明確“信用中國”網站作為全國統一的信用修復申請入口,統一接收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行政處罰、異常名錄等信息的信用修復申請,信用主體無需再面對多頭申請的困境。在受理申請之后,“信用中國”網站按照“誰認定、誰修復”的原則,將其推送給失信信息的原始認定單位進行辦理,確保了修復決策的專業性和權威性。《辦法》第三章還明確了相關材料及辦理時限。嚴格規定了從申請受理、審核到反饋的各環節時限(總計一般10個工作日內),并明確了申請材料清單,大幅提升了修復流程的可預期性和效率。通過程序再造,《辦法》實現了信用修復的“一網通辦”,并推動修復流程更加透明規范,顯著降低了信用主體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和時間成本,為失信主體申請信用修復提供了便利。
四、統一服務導向:靠前精準施策,化解重整企業信用困境
《辦法》第20條明確:重整計劃或和解協議執行期間,企業持人民法院出具的批準重整計劃或認可和解協議的裁定書提出信用修復申請。行業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暫時屏蔽失信信息、添加聲明、更新評價結果等方式,積極幫助企業暫時恢復信用,暫時解除相應失信懲戒措施,推動重整計劃或和解協議順利執行。
在破產重整、破產和解中的信用機制創新,有助于推動債權人、金融機構、相關部門、司法機關及其他主體的高效協同和社會共治,有利于消除因失信懲戒措施給破產重整、破產和解所造成的阻礙,推動相關程序順利進行,幫助重整、和解后的企業正常開展經營、合理獲得融資、公平參與競爭,實現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推動經濟健康發展。
五、統一協同聯動:打破信息孤島,確保修復實效
為解決“一處修復、處處不認”的難題,《辦法》著力構建跨部門、跨平臺的協同聯動機制,確保修復結果在全國范圍內同步生效。《辦法》第四章要求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地方信用平臺網站、各行業主管部門系統以及與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之間,必須建立數據共享與更新機制,通過修復狀態實時、準確的同步確保失信信息修復狀態保持一致性。同時,《辦法》還明確規定當第三方機構公示的信息與“信用中國”網站不一致時,應當以“信用中國”網站為準,并設立了相應的監督與問責機制,有力維護了信用信息的準確性、權威性和一致性。這一機制從根本上保障了信用修復的“含金量”,讓信用主體一旦成功修復,就能在全國統一大市場的范圍內真正擺脫失信記錄的負面影響,重塑信用。
六、統一權責邊界:引導誠信自律,構建共治格局
《辦法》注重平衡信用主體的權利、義務與責任,旨在引導其主動糾正失信行為,在全社會范圍內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懲、修復有路”的良性循環。《辦法》在部門規章層面明確“信用主體依法享有信用修復的權利”,這不僅體現在程序性的申請權,更延伸至實體性的權益恢復,確保修復完成后能夠實際解除失信懲戒措施,恢復正常的市場活動資格。《辦法》將信用承諾書作為修復申請的必備材料,推動信用監管從“被動服從”向“主動自律”轉變。這一設計顯著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同時通過將承諾履行情況納入信用記錄,形成了對誠信行為的正向激勵。
針對實踐中突出的虛假修復問題,辦法設立了嚴格的責任條款。對提供虛假材料、信用承諾嚴重不實等行為,納入信用記錄公示3年且不得提前終止公示,并規定原失信信息“3年內不得申請信用修復”。這種聯合懲戒機制,形成了強大的威懾力,確保了信用修復的嚴肅性和公信力。通過清晰的權責界定,將信用修復從單純的行政程序,轉變為激勵信用主體主動承擔責任、踐行誠信的治理工具,推動了社會信用環境的共建共治。
綜上所述,《辦法》絕非對舊有規則的簡單修補,而是一次系統性、整體性的制度升級。它通過構建一個定義清晰、標準科學、程序便捷、導向鮮明、協同高效、權責對等的現代化信用修復體系,能夠更好地保障信用主體的合法權益,為營造更富活力、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的營商環境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作者: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政法部民商經濟法室主任、教授王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