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財政局湘潭市科學技術協會關于印發《湘潭市科學技術普及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潭財教(2024)1號
各縣市區(園區)財政局、科協: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科學技術普及資金管理,現將《湘潭市科學技術普及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湘潭市財政局 湘潭市科學技術協會
2024年1月26日
湘潭市科學技術普及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我市科學技術普及事業的發展,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扶持、引導和激勵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湖南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湘潭市科學技術普及資金(以下簡稱科普資金)是指由市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用于全民科學素質提升、科技創新助力、科技人才培養、科技智庫建設等科普事業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科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符合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遵循總量控制、突出重點、獎補結合、講求績效的原則,確保資金使用規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條 市財政局負責及時下達科普資金,并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條 市科協負責編制科普資金預算計劃,根據批復的預算提出具體實施方案并執行支出預算,做好資金使用情況監督和績效評價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圍
第六條 科普資金主要支持:
(一)全民科學素質提升計劃
1.實施精準科普計劃,開展全國科普日、科技活動周、食品安全周、防災減災日、三下鄉等品牌活動,深化科普供給側改革,支持對青少年、農民、產業工人、老年人、領導干部和公務員等五類重點人群精準實施科學技術與知識普及,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精神。
2.實施青少年科學素質提升計劃,支持在青少年科技教育、科技創新、科普信息化等方面發揮示范作用的基層科協、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中小學校、科技社團,支持青少年科普名師工作室工作,支持青少年科技場館、科普設施建設。
3.實施科普惠農計劃,支持農村專業技術協會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或個人在農業科技推廣與應用、助力鄉村振興、科學普及等方面發揮示范作用。
4.實施科普惠民計劃,支持村(社區)、社會組織在基層科協(科普)組織建設、科普活動、科普宣傳、科普信息化等方面發揮示范作用。
(二)科技創新助力計劃
1.實施學會服務能力提升計劃,擇優支持學會、高校科協和企業(園區)科協等加強學術能力、創新能力和組織能力建設,開展學術交流、產學研用、鄉村振興、科學普及等活動,承接科技評估、職業資格認定等政府委托工作和職能轉移,服務我市創新引領開放崛起戰略實施。
2.開展“科創中國”湘潭行動,支持院士工作站(室)、專家工作站、學會服務站及科技創新聯盟等創新平臺建設;支持企業開展創新方法、專利信息技術應用與推廣和“講比”競賽等群眾性創新活動;支持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共同開展產學研合作;支持縣市區、園區科協加強會地合作,柔性引進高端人才,搭建協同創新平臺,推動企業科協組織建設。
(三)科技人才培養計劃
1.開展青年科技獎、“小荷”人才項目和自然科學優秀學術論文評選,支持院士后備人才、中青年學者、年輕優秀科技人才,開展學術交流,進行學習深造,加快成長成才。
2.開展“全國科技工作者日”系列活動,聯系、走訪、慰問科技工作者,發揮代表聯絡服務站作用。
3.支持青少年科技創新、機器人競賽、中學生五項學科競賽、青少年創意編程與智能設計競賽等賽事,支持“英才計劃”、“小荷英才”等青少年科技創新人才培養。
(四)科技智庫建設
圍繞全市創新引領開放崛起戰略實施和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戰略性、前瞻性問題,組織科技專家團隊開展決策咨詢研究,為市委市政府科學決策提供科技支撐。
(五)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重點項目和重要事項。
第三章 項目申報與評審
第七條 市科協公開發布項目申報通知和指南,明確申報程序和注意事項。
第八條 項目申報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申報。市級學(協)會、園區科協、企業科協和高校科協等直接向市科協申報,縣市區項目向同級科協、財政部門申報,通過縣市區科協審核、會同財政部門匯總后,聯合行文向市科協推薦申報。項目申報單位和推薦單位對項目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九條 市科協負責對申報項目進行初評。初評包括:
(一)資格審查:申報項目是否符合資金支持的范圍,申報單位資質是否符合要求。
(二)資料審查:報送材料是否真實、合法、齊全、完整,格式是否規范,項目申報的內容是否符合項目要求,項目的績效目標是否明確具體。
第十條 對初評合格的項目,市科協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市科協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和年度資金預算規模,會同市財政局確定支持項目和資金安排方案,形成評審結果并進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四章 資金管理與使用
第十一條 評審結果經公示無異議,市財政局會同市科協下達科普資金項目計劃,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撥付資金到項目單位。科普資金使用過程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使用科普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屬于國有資產。企業使用科普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按照《企業財務通則》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與績效評價
第十三條 市財政局和市科協應對項目的實施情況和科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督促項目承擔單位按進度推進項目實施。建立健全資金績效評價制度,組織資金使用情況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安排項目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遵守財經紀律,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項目完成后,項目承擔單位應向市科協提交項目績效完成情況及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對科普資金實行專賬核算,嚴格按照批準的使用計劃、內容和相關程序組織實施項目,嚴禁虛報、冒領、截留、挪用項目資金。違反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由相關部門對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進行責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和市科協負責解釋。各縣市區(園區)科協、財政局可結合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