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市財政局 岳陽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岳陽市交通運輸局
關于印發《岳陽市城市公交成本規制財政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岳財發〔2023〕23號
岳陽樓區、云溪區、岳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城陵磯新港區、南湖新區財政、國資、交通運輸部門,市直有關單位:
現將《岳陽市城市公交成本規制財政補貼資金管理辦法》文件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岳陽市財政局
岳陽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岳陽市交通運輸局
2023年11月23日
岳陽市城市公交成本規制財政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城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戰略,促進城市公交事業穩定和健康發展,提高財政補貼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落實優先發展戰略 進一步推動全省城市公共交通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湘政辦〔2022〕63號)《岳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岳陽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岳政辦發〔2022〕1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交成本規制財政補貼是指彌補公交企業因實行低票價、減免票、承擔政府指令性任務等形成的政策性虧損,在實施成本和收入規制以及運營服務績效考核的基礎上,市、區財政給予的補貼。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岳陽市主城區(指岳陽樓區、經開區、南湖新區、新港區、云溪區)。
第四條 公交成本規制財政補貼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嚴格專款專用,遵循規范、安全和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市財政局負責編制公交成本規制財政補貼資金年度預算,會同業務主管部門按程序測算公交成本規制財政補貼并撥付資金,會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區財政局負責配合市財政局進行財政體制結算。
市國資委負責督促公交企業優化人員資產配置、加強成本規制工作,保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加強運營里程、運營成本、運營收入等公交補貼資金基礎數據監管,保障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
公交企業承擔對財政補貼資金真實申報、合規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體責任。
第二章 資金補貼范圍
第六條 公交成本規制財政補貼資金補貼范圍:
(一)因實行免費或低票價、承擔政府指令性任務等形成的政策性虧損支出;
(二)為優待人群購買“意外傷害險”的支出;
(三)新增線路支出;
(四)車輛更新支出。
第七條 公交成本規制財政補貼資金的補貼對象主要是在岳陽市主城區取得城市公交特許經營權的公交企業。
第三章 資金安排、撥付及管理
第八條 公交成本規制財政補貼資金按照“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相匹配”的原則,由市本級和城市各區財政預算安排,市級與區級分擔比例為7:3,補貼資金由市財政局按程序統一撥付,區級應負擔的補貼資金由市財政局通過市與區財政體制結算辦理。
各區財政分擔額度的計算公式為:
各區財政分擔額度=成本規制財政補貼總額×30%×(本轄區線路運營里程÷主城區線路運營總里程)
第九條 為保證公交企業正常運營,公交成本規制財政補貼資金采取“績效掛鉤、按季度預撥、次年結算”的撥付方式,結算資金于次年4月前根據考核結果一次性撥付。
公交成本規制財政補貼總額按《岳陽市城市公交成本規制與財政補貼暫行辦法》(岳國資〔2023〕120號)要求測算。
年度財政實際應補貼額=公交成本規制財政補貼總額×80%+公交運營績效考核掛鉤補貼
公交運營績效考核掛鉤補貼=成本規制財政補貼總額×20%×考核兌現比例。
公交運營績效考核由市國資委牽頭組織,于次年3月前形成書面報告并呈報市政府審定,考核等次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并分別按100%、90%、60%和0的比例兌現公交運營績效考核掛鉤補貼資金。
第十條 市國資委和市交通運輸局按職責分工提供運營服務質量和內部改革目標績效實現情況。
運營服務質量考核采用日常考核、12345熱線評價和年終考核相結合的方式,由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實施。
內部改革目標考核工作采取年終考核的方式,由市國資委負責實施。
第十一條 每個運營年度結束后1個月內,公交企業向市交通運輸局提出上年度公交成本規制財政補貼結算申請,同步報送年度運營及財務等相關資料,由公交企業負責人審核簽字并加蓋公章,企業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市交通運輸局收到公交企業補貼申請后,1個月內提出成本監審及規制初審意見送市國資委;市國資委于1個月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及時核實市國資委復核的規制補貼測算結果,提出財政補貼資金結算意見報市政府審定。
第四章 財政資金預算績效評價和監督
第十二條 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交通運輸局根據財政資金預算績效評價和本辦法規定,制定明晰、合理、精準的財政資金使用績效目標,在事后績效評價基礎上強化事前、事中績效評價,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公交成本規制財政補貼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公交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制度規定管理和使用公交成本規制財政補貼資金,以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范會計核算,向市交通運輸局報送業務數據,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國資委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對于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公交成本規制財政補貼資金的,財政部門可以視情況終止有關支持政策,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國資、交通運輸部門和公交企業及其工作人員在公交成本規制財政補貼資金項目審核、資金分配、項目執行過程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其他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城市公交成本規制財政補貼資金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