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財政局關于印發《湘潭市市本級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辦法》的通知
潭財辦〔2022〕11號
市直機關各單位,各縣(市)區財政局:
《湘潭市市本級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辦法》已經湘潭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湘潭市財政局
2022年11月15日
湘潭市市本級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支出管理,規范財政投資評審行為,提高財政投資評審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湖南省財政監督條例》《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關于印發〈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的通知》(財建〔2009〕648號)、《湖南省省本級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辦法》(湘財辦〔2020〕11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投資評審,是指財政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運用專業技術手段,對財政性資金安排的項目概算(調整概算)、預算(控制價)、結算、征拆資金辦結、竣工財務決算等進行評價與審查。市財政局根據項目實際,實行項目全過程評審或單項評審。
第三條 財政投資評審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堅持依法、高效、獨立、廉潔的原則。
第四條 市財政局是市本級政府財政投資評審的行政主管部門,市本級財政投資評審業務由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組織實施。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或者依據政府采購相關規定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參與財政投資評審工作。
第五條 市財政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財政投資評審項目實施單位應遵循先評審后預算、先評審后招標、先評審后采購、先評審后支付、先評審后批復決算的原則,對屬于評審范圍的項目資金加強監督管理。
第六條 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項目應當進行財政投資評審,具體包括:
(一)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項目;
(二)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工程采購;
(三)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信息化建設以及與信息化有關的貨物、服務項目;
(四)按照財政預算管理要求,應當進行評審的支出項目。
第七條 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所需評審經費由市財政局全額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安排。
第八條 財政投資評審工作內容如下:
(一)基本建設程序合規性和基本建設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審核;
(二)項目概算(調整概算)、預算(控制價)、征拆資金辦結、竣工結(決)算的真實性、合理性、準確性、完整性等審核;
(三)項目招標(采購)程序、招標(采購)方式、招標(采購)文件、預算(控制價)的合理性、合規性審核;
(四)項目承包(服務)合同及概(預)算執行情況審核;
(五)項目實施過程中變更情況審核;
(六)其他交辦任務。
第九條 工程類項目評審依據:
(一)立項批復、概(預)算批復(政府采購計劃表)等;
(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定額標準、計價規范和價格信息等;
(三)相關批示文件(含變更手續資料);
(四)勘測報告、設計文件、竣工圖等;
(五)招標(采購)文件、投標文件、中標(成交)通知書等;
(六)承包合同、補充協議等;
(七)施工組織設計,檢驗、試驗、檢測報告,專項方案,洽商、簽證等經濟技術資料;
(八)竣工驗收證明;
(九)其他。
第十條 費用類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類項目等評審依據:
(一)立項批復、概(預)算批復(政府采購計劃表)等;
(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計費指南等;
(三)相關批示文件;
(四)預算明細表;
(五)招標(采購)文件、投標文件、中標(成交)通知書等;
(六)承包(服務)合同、補充協議等;
(七)設計、勘測、檢測等成果文件;
(八)驗收證明;
(九)會計憑證、財務賬表、資金支付情況及銀行流水單據等;
(十)其他。
第十一條 受理評審項目要求:
(一)項目建設單位應根據財政部門的要求,編制并報送評審項目年度計劃。
(二)項目建設單位按規定向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報送項目評審資料,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對送審資料的程序性、符合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審查。
(三)項目評審資料一經送審,不得隨意增加、減少或更換,確需補充評審資料的,應嚴格按項目評審程序重新送審。
(四)存在未辦理立項批復、招標程序不合規、結算超概算等問題的項目,需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到位后,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方予受理。
第十二條 項目評審流程:
(一)工程類項目
1.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委托社會中介機構負責一審,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負責二審、三審;
2.制定評審方案,確定項目評審負責人及評審人員;
3.組織現場勘察,核實項目的基本情況;
4.按有關標準、定額、規定進行評審;
5.針對評審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核實、取證;
6.爭議較大且難以達成一致意見的問題,由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組織相關部門、參建單位進行會商;涉及重大問題的,由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報市財政局同意后,提請市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進行專題研究;
7.出具項目投資評審初步結論;
8.處理項目建設單位反饋意見,并在規定時限內出具書面評審報告。
(二)費用類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類項目等
1.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委托社會中介機構負責初審,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負責終審。
2.對爭議較大且難以達成一致意見的問題,由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進行會商;涉及重大問題的,由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報市財政局同意后,提請市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單位)專題研究。
3.出具書面評審報告。
第十三條 市財政局要制定項目評審期限管理辦法,提高項目評審效率,加快評審項目流轉,使財政投資評審更好地服務于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四條 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出具的評審報告或意見是概算批復(調整概算)、工程(采購)招標、撥付資金、合同結算、批復竣工財務決算的主要依據。
概算(調整概算)評審結論是財政部門審核項目單位部門預算、下達項目資金預算的依據,同時也作為發改部門進行概算批復、調整概算的重要參考依據。
預算(控制價)評審結論作為政府采購或建設工程招標的依據。
結算、征拆資金辦結評審結論作為財政部門資金撥付的依據。
決算評審結論作為財政部門批復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依據。
第十五條 因下列原因導致項目評審無法正常進行,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可將項目資料退回項目建設(委托)單位:
(一)項目中止或終止的;
(二)項目評審資料缺失、失實的;
(三)項目建設(委托)單位、承包(服務)單位不配合評審的;
(四)經多次會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且無正當理由的;
(五)其他有關情形。
第十六條 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在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有關規定及要求,組織專業人員依法依規依程序開展評審工作,對評審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二)在規定時限內完成評審任務,并向項目建設(委托)單位出具評審報告或意見;
(三)建立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不斷提高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四)及時與項目建設(委托)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等相關各方溝通協商,對項目評審中遇到的問題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五)為項目建設(委托)單位投資控制和預算支出管理提供技術指導和咨詢服務,組織項目建設(委托)單位開展評審業務培訓;
(六)按照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組織社會中介機構和專家參與項目評審工作。對接受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委托評審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工作指導、業務培訓及監督管理;
(七)擬定相關預算標準;
(八)依法接受審計監督,并就有關問題進行整改;
(九)加強對全市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業務指導。
第十七條 項目建設(委托)單位在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切實承擔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并明確對接聯系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分管負責人和具體責任人;
(二)按照項目評審資料報送規定收集、整理、編制項目評審資料,在規定時限內報送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
(三)在項目評審過程中,對資料不全或缺失影響評審正常進行的,負責及時補充完善;
(四)參與項目評審會商,牽頭組織并督促項目參與單位配合財政投資評審工作;
(五)對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項目評審和審計部門開展的審計監督中提出的相關問題進行整改;
(六)在規定時限內組織相關單位確認并簽署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出具的定案表(征求意見稿),逾期不簽署又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評審結論(意見)。
第十八條 社會中介機構和外聘專家在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嚴格遵守財政投資評審相關規章制度,依法、獨立、公正地開展評審工作;
(二)編制進度計劃,落實保障措施,在規定時限內出具評審結論,并對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三)建立健全內部質量控制制度,加強項目評審資料管理,不得從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以外的單位獲取項目評審資料,不得遺失、篡改、編造項目評審資料;
(四)接受和配合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的工作指導、監督檢查、業務培訓和考核評價;
(五)與相關參建單位充分溝通,反復核對,評審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應書面征詢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意見;
(六)做好已完成評審項目相關資料的移交和歸檔工作;
(七)嚴格遵守廉政紀律;
(八)外聘專家應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紀律,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獨立開展評審,并出具專家評審意見。
第十九條 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工作人員在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反《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二十條 項目建設(委托)單位在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有違反財政法規行為的,由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社會中介機構、外聘專家因弄虛作假或工作失職,導致評審結論(意見)嚴重失實的,財政部門依據合同約定、制度規定追究違約、違規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單位和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在履行財政投資評審職責時,應自覺接受監察機關、審計機關、項目建設(委托)單位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各縣市區、園區可參照本辦法并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地區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