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學技術廳
關于印發《湖南省科學技術獎提名辦法》
《湖南省科學技術獎異議處理辦法》的通知
湘科發〔2025〕98號
HNPR—2025—04007
各有關單位(專家):
現將《湖南省科學技術獎提名辦法》《湖南省科學技術獎異議處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科學技術廳
2025年8月11日
湖南省科學技術獎提名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湖南省科學技術獎提名工作,優化提名程序,根據《湖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4號)(以下簡稱《獎勵辦法》)、《國家科學技術獎提名辦法》(國科發獎〔2023〕22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提名者(包括提名單位、提名專家)提名省科學技術獎的活動。
第三條 省科學技術獎提名工作應當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充分發揮獎勵對科技創新的激勵作用,體現時代性、先進性和代表性,自覺弘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四條 提名者應當堅持以德為先,以學術水平為重要標準,秉持科學精神,弘揚良好作風學風,按照《獎勵辦法》等規定對候選者的政治、品行、水平、作風、廉潔等情況進行審核,嚴格履行提名、異議和信訪處理等責任。
第五條 省科學技術獎提名工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干涉,接受省科學技術獎勵監督委員會、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等監督。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負責省科學技術獎提名活動的組織工作。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獎勵辦)承擔相關具體工作。
第二章 提名資格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提名單位是指下列單位:
(一)省直相關部門;
(二)市州人民政府;
(三)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公布的國家級園區、高等院校、行業協會、學會、研發機構、企業等單位。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提名專家是指下列專家:
(一)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本省科學技術杰出貢獻獎獲得者;
(二)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公布的其他專家。
第九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應由具備相應保密資格的提名單位進行提名。
第三章 提名程序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在提名工作開始前向社會發布公告,明確提名原則、重點和程序等要求,并公布具備提名資格的單位、專家。省科學技術獎提名時間不得少于30日,不受理自薦。
第十一條 符合提名資格的單位、專家首次提名省科學技術獎項目(團隊、個人)時,須向省獎勵辦提出申請,獎勵辦核驗單位、人員身份信息后,在業務管理平臺生成提名權限信息。
第十二條 提名單位應當建立規范的遴選機制,嚴格把關、擇優提名。
第十三條 提名者根據省科學技術獎的標準和條件,對獎勵類別和等級提出建議。
第十四條 提名者對提名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確保支撐提名的數據、指標、學術成果、候選者貢獻以及其他證明材料完整屬實,并客觀反映學術價值、應用情況,取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對維護國家安全做出的貢獻。
提名者應當就候選人政治、品行、作風、廉潔等情況聽取其所在單位意見,候選人所在單位應當在征求相關紀檢監察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做好審核把關。
第十五條 成果主要完成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本單位范圍內對擬提名對象主要情況、項目成果等內容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0日。
提名單位應當以適當方式進行公示,專家提名的由具備提名資格的相關單位協助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5日。
成果主要完成單位與提名單位為同一單位的,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0日。
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應當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在適當范圍內公示。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有權對擬提名對象、成果歸屬、項目技術內容、材料真實性等提出異議,成果主要完成單位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答復異議人和告知提名者。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處理后符合相關條件的方可提名。
第四章 提名要求
第十七條 省直相關部門在本部門、本系統范圍內,市州人民政府在本地區范圍內,其他提名單位在本單位、本學科、本行業范圍內進行提名,原則上提名類別和數量不限。
提名單位可指定其負責科技工作的職能機構組織提名工作。
第十八條 提名專家應當在本人熟悉的學科領域內提名,每人每年度可以提名1項省科學技術獎通用項目(團隊、個人)。
第十九條 提名專家不得作為同年度省科學技術獎候選人,也不得參加本人提名年度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活動。
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不得作為提名專家提名省科學技術獎,也不得作為同年度省科學技術獎候選人。
第二十條 提名工作應當面向真正作出創造性貢獻的科技工作者,僅從事組織領導、行政管理或輔助服務的人員不得作為省科學技術獎提名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擔任項目負責人、項目首席科學家等領軍科技專家的除外。同一提名項目的候選者應當按照貢獻大小排序。
第二十一條 省科學技術獎提名工作嚴格按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和《獎勵辦法》的有關規定,加強保密管理。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其他提名材料不得含有涉密內容。
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條例、《軍隊保密條例》和有關部門制定的相關規定,提供由具有相應定密權限的單位出具的審核意見。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個人、組織不得被提名省科學技術獎:
(一)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違反倫理道德的;
(二)有剽竊、侵占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等科研不端行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被禁止參與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的;
(三)有可能影響省科學技術獎提名和評審公平、公正活動的;
(四)被依法列為嚴重失信主體聯合懲戒對象且處于聯合懲戒期的;
(五)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政務處分并處于影響期的;
(六)其他依法被禁止參與省科學技術獎勵活動或者有省級以上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從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移出、處分解除或者處罰執行完畢,按規定恢復參與省科學技術獎勵活動資格的,被提名時應當按要求提交有關情況說明。
第二十三條 同一候選人或同一成果不得重復參加同一年度省科學技術獎提名。
第二十四條 連續兩年通過形式審查進入評審階段均未授獎的項目、團隊、人選,如再次以相關技術內容提名省科學技術獎,須間隔一年以上。
評審結果公布后要求退出評審的提名項目、團隊、人選,再次提名須間隔一年以上。要求退出評審的項目、團隊、人選,應由提名者以書面方式向省獎勵辦提出。
第二十五條 在異議和信訪處理過程中,提名者應配合省獎勵辦進行調查核實,由省獎勵辦依規組織審核處理。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調查核實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五章 紀律與處罰
第二十六條 提名者在提名工作中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工作紀律,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不得索取或接受有關單位或個人的任何財物,不得利用提名者身份謀取任何利益,不得進行任何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活動。
候選者及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按要求如實向提名者提供相關材料,不得進行任何可能影響提名公平公正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 提名者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履行相關責任的,按照《獎勵辦法》等有關規定,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視事實、情節、后果和影響分別給予以下處理:
(一)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一定期限內暫停其提名資格等處理。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單位或相關部門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二)對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承擔調查核實責任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一定期限內暫停其提名資格等處理。
第二十八條 提名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在提名工作過程中收取費用、索取或接受財物、利用提名者身份謀取利益或進行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活動的,按照《獎勵辦法》《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視事實、情節、后果和影響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暫停2至10年直至取消其提名資格等處理,并由所在單位或相關部門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 候選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按照《獎勵辦法》《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科學技術活動評審工作中請托行為處理規定(試行)》等有關規定,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視事實、情節、后果和影響給予以下處理:
(一)對未按要求如實向提名者提供相關材料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消參評資格、2至10年內禁止參與省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等處理。
(二)對進行可能影響提名公平公正活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消參評資格、2至10年內禁止參與省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等處理,并由相關責任人所在單位或相關責任單位主管部門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專家、提名專家、提名單位和候選者等的信譽檔案,并作為選聘評審專家、授予提名權和省科學技術獎評審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 提名者恢復提名資格時,需向省獎勵辦提出申請,經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提名。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科學技術獎異議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湖南省科學技術獎異議處理工作程序,根據《湖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4號)(以下簡稱《獎勵辦法》)、《國家科學技術獎異議處理辦法》(國科發字〔2020〕1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省科學技術獎候選者(包括候選人、候選單位)、成果歸屬、材料真實性、項目技術內容等存在不同意見,均可提出異議。對評審結果的不同意見,不屬于異議范圍。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負責異議處理規則的制定及相關組織工作。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獎勵辦)負責異議的受理、督辦和異議處理結果反饋;提名者負責異議內容的調查核實;省科學技術獎評審組織負責審議裁決;省科學技術獎勵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督委員會)負責監督,并經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工作委員會)授權,對有關重大問題組織專項調查。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干擾異議的調查處理,不得推諉包庇。
異議各方應當積極配合,如實說明問題,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不得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證明材料。
第五條 參與異議處理工作的人員應遵守工作紀律,不得私自留存、隱匿、摘抄、復制或泄露異議有關內容及處理材料,未經允許不得透露或公開調查處理工作情況。
第二章 異議的提出及受理
第六條 異議應當在提名受理結果或者評審結果公示期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條 異議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異議申請、身份證明材料和必要的證據資料。個人實名提出異議的,應當提供有效聯系方式;以單位名義提出的,應當加蓋本單位公章。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放棄異議。必要的證據資料包括但不限于數據圖表、實驗記錄、檢驗檢測報告、學術論文、知識產權證明等能夠支撐異議主張的材料。
異議人應當對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經查實屬于誣告陷害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或者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對無法核實身份的署名異議,視同匿名。
第八條 省獎勵辦對收到的異議材料進行審查,屬于以下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無相關證據或查證線索的;
(二)假冒他人身份提出的;
(三)以不同意學術界公認的某項理論或事實為由,對涉及該理論或事實的項目提出異議,無法通過調查處理解決的;
(四)異議內容與項目提名材料內容無關的;
(五)異議內容與已經處理完畢并形成結論的異議內容相同或相似,沒有新的調查線索,無重復處理必要的。
省獎勵辦應當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完成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異議人受理情況(匿名除外),對不予受理的說明理由。
異議審查和受理情況應向監督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異議轉辦過程中,應對異議人身份進行保密,轉辦材料上不得出現異議人姓名;確實需要出現的,應當先征得異議人的同意。單位提出異議的,以及個人提出涉及自身的侵權異議的,不適用異議人身份保密措施。
第十條 對公示期外收到的反映項目問題的來信,經批準可參照異議程序處理。
第三章 異議的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 對決定受理的異議,實行分類處理:
(一)形式審查類異議:由省獎勵辦組織審查專家,依據形式審查有關規定形成異議調查處理結論,并向獎勵工作委員會、監督委員會報告;
(二)學術類異議:反映學術問題或者對候選者存在爭議的,由省獎勵辦轉送提名者,限期調查處理;異議對象為提名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由省獎勵辦組織開展調查;
(三)紀律類異議:反映候選者違反黨紀政紀或存在其他違法違紀問題的,轉交具有相應干部管理權限的紀檢監察機關,或相應執法部門處理;涉及違反評審紀律的,由監督委員會組織調查處理。
涉及異議處理中的重大事項,監督委員會可參與調查或聽取調查情況匯報,必要時組織實地核查。
第十二條 提名者應針對異議內容進行調查核實、組織專家咨詢后,按照以下情況分類提出處理意見:
(一)對相關候選者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申辯材料的,提名者應申請撤回提名;
(二)對異議人撤回異議或經調查核實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提名者可以維持提名意見,但相關候選者應對異議點進行逐條答復說明;
(三)對經調查核實認為異議部分成立的,提名者應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繼續維持提名意見,并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四)對異議成立,相關候選者存在學術不端等科研誠信問題的,提名者應申請撤回提名,并提出對學術不端等科研誠信問題的處理意見;
(五)對異議所涉事項正處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行政裁決等程序中的,提名者應對有關情況進行說明,申請撤回提名;
(六)對候選者要求退出評審,或存在其他情況影響項目繼續評審的,提名者應申請撤回提名,并對有關情況進行說明。
異議調查處理的咨詢專家應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和較高的學術造詣,堅持原則,公平公正,不得與異議各方存在利害關系,不得是異議項目提名單位、候選單位的專家。
第十三條 提名者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調查核實并向省獎勵辦報送相關材料。報送的異議調查處理材料應包括:
(一)異議調查處理情況報告;
(二)相關候選者申辯材料;
(三)專家咨詢意見及專家名單;
(四)提名者的明確處理意見。
第十四條 提名者因客觀原因在項目評審前不能及時完成調查處理的,應向省獎勵辦來函申請延期處理,經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書面告知異議人。
項目在一個評審周期只能申請一次延期處理。申請延期處理的項目經批準緩評后,提名者應當繼續履行異議調查處理責任。在下一年度提名工作截止前完成調查處理并報齊相關材料,且項目技術內容無實質性變更的,可以按其緩評節點提交下一年度后續程序的評審;在下一年度提名工作截止前,仍未完成異議調查處理并報齊相關材料的,視為放棄提名,項目終止評審。
第十五條 提名者在異議處理過程中,存在以下行為的,視為承認異議內容,項目終止評審:
(一)異議調查處理材料中不作出明確處理意見或僅轉述相關各方意見的;
(二)未報送異議調查處理材料或未按照第十三條規定提供相關材料,又不申請延期處理或撤回提名的。
第十六條 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規定,退出本年度評審的項目,如再次以相關技術內容提名省科學技術獎,應與前一次提名年度相隔一年以上。再次被提名時,仍須提交對原異議處理情況的書面報告及相關處理材料。
第四章 異議的審議及裁決
第十七條 對專業評審委員會或獎勵工作委員會評審前受理的學術類異議(來信),應提交相應委員會評審會議進行審議,委員審閱異議材料和異議調查處理材料后,對異議內容是否影響項目授獎做出判斷,經投票形成評審建議或評審結果。異議項目未通過評審的,異議處理程序自行終止。
對需補充提供材料或進一步調查核實的,可以暫緩評審。暫緩評審的人選和項目,如異議處理完畢且異議不成立,提交下一年度相應委員會評審。
對通過專業評審委員會評審的異議項目,應當寫明對異議內容的審議結論,由省獎勵辦報告獎勵工作委員會。
第十八條 對獎勵工作委員會評審結果公示期間受理的學術類異議,由省獎勵辦按照本辦法第三章、第四章的規定進行調查處理并形成意見,報獎勵工作委員會批準。監督委員會對調查處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因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處理完畢的,經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自異議受理期限截止之日起60日內作出異議不成立結論的,維持原評審結果;自受理之日起一年內作出異議不成立結論的,納入下一年度重新評審;超過一年作出異議不成立結論的,應當重新提名。
第二十條 對項目授獎后收到的反映獲獎項目或單位、個人存在問題的信函,如確有證據表明問題嚴重,符合《獎勵辦法》規定的撤銷獎勵事由的,相關受理及調查處理參照異議處理程序執行。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根據省獎勵辦報送的撤銷獎勵建議,報省委、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向社會公布,追回證書和獎金,并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提名公示期間的異議由相關提名者、成果主要完成單位負責,可參照本異議處理辦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涉及國家秘密項目的異議,由有關部門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異議調查處理過程中發現有關單位和個人存在學術不端等科研誠信問題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將不良記錄計入省科學技術獎信譽檔案,并按照科研誠信有關規定另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