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南省體育局
關于印發《湖南省體育系列職稱
評價辦法》的通知
湘人社規〔2025〕8號
HNPR—2025—11010
各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體育(教體、文旅廣體)局,省直及中央在湘有關單位人事(職改)部門:
現將《湖南省體育系列職稱評價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南省體育局
2025年5月21日
湖南省體育系列職稱評價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40號)、《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24〕56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體育總局關于深化體育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0〕76號)、《體育總局辦公廳關于優化教練員職稱評審破格政策的通知》(體人字〔2023〕607號)以及我省《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等文件精神,為促進體育專業人員職稱評審科學化、規范化和制度化,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遵循體育人才成長規律,突出專業水平和創新實踐,科學客觀公正評價體育專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創新能力、業績水平和實際貢獻。把品德放在評價首位,重點考察體育專業人員的政治立場、職業道德、職業操守和履行社會責任情況,弘揚愛國奉獻、創新協作、誠實守信的職業精神。
第三條 科學合理設置評價標準,破除唯學歷、唯資歷、唯論文、唯獎項等傾向,重點考察體育專業人員的專業水平和工作業績。對主要從事教練工作的體育專業人員,著重評價其提高執教對象運動水平的能力;對主要從事運動防護工作的體育專業人員,著重評價其開展運動損傷和疾病預防、評估、急救、治療和康復的能力。
第四條 體育專業人員職稱設置教練員和運動防護師專業類別。教練員指從事體育項目訓練和指導,培養、訓練運動員和指導群眾參與全民健身活動的專業人員,分競技體育教練員、體能教練和群眾體育教練員。運動防護師指從事運動損傷和疾病預防、評估、急救、治療、康復的專業人員。
第五條 體育專業人員職稱設初級、中級、高級,其中高級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教練員初級、中級、副高級、正高級職稱的名稱分別為初級教練、中級教練、高級教練、國家級教練;運動防護師初級、中級、副高級、正高級職稱的名稱分別為初級運動防護師、中級運動防護師、高級運動防護師、正高級運動防護師。
第六條 調整后的教練員職稱與原體育教練員職稱的對應關系是:原三級、二級教練對應初級教練,原一級教練對應中級教練,原高級教練、國家級教練職稱名稱不變。取得初級職稱的時間,自取得原三級教練職稱算起。
第七條 對我省從事體育項目訓練和指導,培養、訓練運動員和指導群眾參與全民健身活動,運動防護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開展職稱評價工作,適用于本辦法。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體育社會組織、自由職業體育專業人員,可按屬地原則進行申報。
第二章 申報基本條件
第八條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貫徹落實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熱愛體育事業,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職業操守和敬業奉獻精神,遵守反興奮劑工作規定,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完成相應崗位培訓,取得相應崗位培訓合格證。
第九條 學歷與資歷要求
一、教練員
(一)初級教練
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大學??茖W歷、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從事教練工作滿1年,經考核合格;
2.具備碩士學位。
(二)中級教練
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大學??茖W歷,或技工院校高級工班畢業,取得初級教練職稱后,從事教練工作滿5年;
2.具備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取得初級教練職稱后,從事教練工作滿4年;
3.具備碩士學位,取得初級教練職稱后,從事教練工作滿2年;
4.具備博士學位。
(三)高級教練
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中級教練職稱后,從事教練工作滿5年;
2.具備博士學位,取得中級教練職稱后,從事教練工作滿2年;
3.博士后人員經考核合格出站后,從事教練工作。
二、運動防護師
須具備下列學歷專業背景要求之一:
具備運動醫學、運動康復、運動人體科學、針灸推拿、康復治療技術等相關專業學歷;或獲得康復治療師資格、醫師執業資格、護士執業資格、按摩技師資格及其他與運動防護工作相關的資格證書;或經過運動解剖學、運動生理學、運動心理學、骨科臨床檢查與診斷、運動損傷治療學、體能與康復服務、運動貼扎等3門以上運動防護相關專業課程的系統學習。
(一)初級運動防護師
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大學??茖W歷、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從事運動防護工作滿1年,經考核合格;
2.具備碩士學位;
3.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運動防護相關高級工(三級)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運動防護工作滿2年。
(二)中級運動防護師
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大學??茖W歷,或技工院校高級工班畢業,取得初級運動防護師職稱后,從事運動防護工作滿5年;
2.具備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取得初級運動防護師職稱后,從事運動防護工作滿4年;
3.具備碩士學位,取得初級運動防護師職稱后,從事運動防護工作滿2年;
4.具備博士學位;
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運動防護相關技師(二級)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運動防護工作滿3年。
(三)高級運動防護師
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中級運動防護師職稱后,從事運動防護工作滿5年;
2.具備博士學位,取得中級運動防護師職稱后,從事運動防護工作滿2年;
3.博士后人員經考核合格出站后,從事運動防護工作;
4.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運動防護相關高級技師(一級)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運動防護工作滿4年。
第十條 其他相關要求
一、申報前累計所需資歷年限的年度考核結果應為“合格”以上。年度考核結果由職稱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作為評議指標之一,在量化評審環節賦予分值。
二、競技體育教練員和體能教練,原則上不應按照群眾體育教練員方向申報職稱。
三、從事游泳、潛水、攀巖、滑雪等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指導工作的群眾體育教練員,必須取得相應項目的社會體育指導員職業資格證書。
四、業余訓練教練員或業余訓練運動防護師可按照優秀運動隊教練員標準條件申報。
第十一條 專業技術人員在教練員或運動防護師崗位工作滿1年并考核合格可轉評同層級體育系列職稱,其任職資歷可與原任職資歷連續計算。
第十二條 海外歸國人員、黨政機關交流或部隊轉業安置到企事業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首次申報參評取得職稱,可根據專業水平和工作業績并參照同類人員評審標準,直接申報相應職稱,其在原單位取得的工作業績與成果均可作為專業技術業績參評。經組織選派援外、援藏、援疆的專業技術人員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評價基本標準
第十三條 申報人員除具備第二章規定的申報基本條件外,還需達到以下相應能力業績條件。
第十四條 競技體育教練員評價標準
一、初級教練
(一)基本掌握體育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技能,了解體育項目訓練領域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
(二)能夠較熟練運用訓練教學方法、手段,具備完成體育項目基礎性訓練和比賽任務的實際能力。
二、中級教練
(一)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要求
1.掌握體育專業理論和知識、技能,熟悉體育項目訓練領域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具備完成較復雜體育項目訓練任務的實際能力;
2.具備指導、培養競技體育初級教練員的能力。
(二)研究成果要求
取得現職稱以來,獲得以下與體育訓練相關的代表性成果之一:
1.主要參與并完成市廳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以上;
2.作為第一作者公開發表論文1篇以上或入選省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舉辦的論文報告會論文1篇以上;
3.2名以上同領域高級職稱教練員推薦的優秀訓練計劃、訓練方案或優秀比賽總結(心得)1篇以上,字數不少于1500字。
(三)業績要求
1.優秀運動隊教練員
取得下列成績之一:
(1)直接帶訓2年以上的運動員獲亞運會以上參賽資格,或全國最高水平比賽錄取名次,或全國青年最高水平比賽前3名,或集體項目前8名;
(2)帶訓2年以上的運動員輸送后4年內,獲全國最高水平比賽前3名,或集體項目前6名。
2.業余訓練教練員
向省優秀運動隊輸送帶訓1年以上的運動員不少于2名,或向省優秀運動隊輸送帶訓1年以上的運動員1名以上并向省體校輸送帶訓1年以上的運動員不少于4名(不含省優秀運動隊已聘用運動員),同時取得下列成績之一:
直接帶訓1年以上的運動員,2人以上獲一級運動員以上稱號,或1次以上省運會冠軍。
縣級基層教練員輸送放寬到向省優秀運動隊輸送帶訓1年以上的運動員1名以上,或向省體校輸送帶訓1年以上的運動員不少于4名。
三、高級教練
(一)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要求
1.較系統掌握體育專業理論知識,掌握本項目訓練的前沿技術手段和方法,對本項目訓練競賽有較深入的研究;
2.具備指導、培養競技體育初、中級教練員的能力。
(二)研究成果要求
取得現職稱以來,獲得以下與體育訓練相關的代表性成果之一:
1.主持完成市廳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以上或主要參與并完成市廳級以上科研項目2項以上;
2.作為第一作者公開發表論文1篇以上;
3.參編并出版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寫不低于2萬字)。
(三)業績要求
1.優秀運動隊教練員
直接帶訓2年以上的運動員或帶訓2年以上輸送后4年內的運動員,取得下列成績之一:
(1)奧運會前8名;
(2)世界錦標賽或世界杯總決賽前3名;
(3)亞運會或全運會冠軍;
(4)亞運會或全運會前3名并亞洲錦標賽或全國最高水平比賽2次以上冠軍;
(5)亞洲錦標賽或全國最高水平比賽或世界青年最高水平比賽3次以上冠軍;
(6)全國青年最高水平比賽5次以上冠軍;
(7)集體項目全運會前6名或有3人以上參加亞運會并取得前6名;
(8)集體項目亞洲錦標賽或全國最高水平比賽2次以上前6名;
(9)集體項目全國青年最高水平比賽2次以上前3名。
2.業余訓練教練員
向省優秀運動隊輸送帶訓1年以上的運動員不少于6名,或向省優秀運動隊輸送帶訓1年以上的運動員不少于4名并向省體校輸送帶訓1年以上的運動員不少于8名(不含省優秀運動隊已聘用運動員),同時取得下列成績之一:
(1)帶訓1年以上的運動員輸送后8年內,獲評審優秀運動隊高級教練員所需成績之一;
(2)帶訓1年以上的運動員輸送后4年內,獲全國青年最高水平比賽2次以上冠軍,或集體項目2次以上前3名;
(3)帶訓1年以上的運動員輸送后4年內有2人以上獲運動健將以上稱號,或有2人以上代表國家參加亞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杯總決賽;
(4)直接帶訓1年以上的運動員,獲省運會以上2次以上冠軍,或集體項目前3名;
(5)直接帶訓1年以上的運動員,獲全省以上青少年錦標賽6次以上冠軍,或集體項目3次以上前3名。
第十五條 體能教練評價標準
一、初級教練
(一)基本掌握體能訓練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技能,了解體能訓練領域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
(二)能夠較熟練運用體能訓練教學方法、手段,具備完成體育項目基礎性體能訓練和比賽任務的實際能力;
(三)具備運動人體科學、功能性訓練、運動訓練學、體能訓練理論與方法等相關專業背景,或具備專業運動員經歷;
(四)獲得省級以上有關體育組織頒發的相關體能教練證書。
二、中級教練
(一)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要求
1.掌握體能訓練理論和知識、技能,熟悉體育項目體能訓練領域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具備完成較復雜體育項目體能訓練任務的實際能力;
2.具備運動人體科學、功能性訓練、運動訓練學、體能訓練理論與方法等相關專業背景,或具備專業運動員經歷;
3.獲得省級以上有關體育組織頒發的相關體能教練證書;
4.具備指導、培養體能初級教練的能力。
(二)研究成果要求
取得現職稱以來,獲得以下與體能訓練等相關的代表性成果之一:
1.主持完成市廳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以上;
2.作為第一作者公開發表論文1篇以上;
3.獲相關實用新型專利1項以上;
4.參編并出版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寫不低于1萬字)。
(三)業績要求
帶訓的運動員有40%以上達到全國比賽參賽標準且取得下列成績之一:
1.直接帶訓2年以上的運動員獲亞運會以上參賽資格,或全國最高水平比賽錄取名次,或全國青年最高水平比賽前3名,或集體項目前8名;
2.帶訓2年以上的運動員輸送后4年內,獲全國最高水平比賽前3名,或集體項目前6名。
三、高級教練
(一)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要求
1.較系統掌握體能訓練理論知識,掌握所帶項目體能訓練的前沿技術手段和方法,對所帶項目體能訓練有深入的研究;
2.具備運動人體科學、功能性訓練、運動訓練學、體能訓練理論與方法等相關專業背景,或具備專業運動員經歷;
3.具備指導、培養體能初、中級教練的能力。
(二)研究成果要求
取得現職稱以來,獲得以下與體能訓練等相關的代表性成果之一:
1.主持并完成市廳級以上科研項目2項以上,或主要參與并完成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以上;
2.作為第一作者公開發表論文2篇以上;
3.參編并出版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寫不少于3萬字);
4.獲相關實用新型專利2項以上。
(三)業績要求
帶訓的運動員有60%以上達到全國比賽參賽標準且直接帶訓2年以上的運動員,或帶訓2年以上輸送后4年內的運動員,取得下列成績之一:
1.奧運會前8名;
2.世界錦標賽或世界杯總決賽前3名;
3.亞運會或全運會冠軍;
4.亞運會或全運會前3名并亞洲錦標賽或全國最高水平比賽2次以上冠軍;
5.亞洲錦標賽或全國最高水平比賽或世界青年最高水平比賽3次以上冠軍;
6.全國青年最高水平比賽5次以上冠軍;
7.集體項目全運會前6名或有3人以上參加亞運會并取得前6名;
8.集體項目亞洲錦標賽或全國最高水平比賽2次以上前6名;
9.集體項目全國青年最高水平比賽2次以上前3名。
第十六條 群眾體育教練員評價標準
一、初級教練
(一)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要求
1.基本掌握群眾體育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技能,了解群眾體育項目訓練領域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
2.基本掌握群眾體育鍛煉和比賽的理論與方法,能夠承擔群眾體育活動的技能傳授、鍛煉指導和競賽組織工作;
3.能夠較熟練運用群眾體育訓練教學方法、手段,具備完成群眾體育項目基礎性訓練和比賽任務的實際能力;
4.具備社會體育指導員三級以上技術等級稱號或初級以上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或各級體育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定的人才評價機構頒發的相應項目同級別的體育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二)業績要求
取得下列成績之一:
1.參與組織2次以上縣級以上群眾體育活動,在活動中承擔組織、協調和服務保障工作;
2.每年承擔縣級以上體育賽事活動裁判工作2次以上;
3.參與全民健身指導工作。
二、中級教練
(一)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要求
1.掌握群眾體育專業理論和知識、技能,熟悉群眾體育項目訓練領域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具備完成較復雜群眾體育項目訓練任務的實際能力;
2.掌握群眾體育鍛煉和比賽的理論與方法,能夠承擔群眾體育活動的技能傳授、鍛煉指導和競賽組織工作;
3.具備社會體育指導員二級以上技術等級稱號或中級以上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或各級體育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定的人才評價機構頒發的相應項目同級別的體育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4.具備指導、培養群眾體育初級教練員的能力。
(二)研究成果要求
取得現職稱以來,獲得以下與群眾體育等相關的代表性成果之一:
1.組織或主要參與群眾體育工作調查研究、典型案例、工作方案,有1項以上報告、案例、方案等得到縣級以上體育行業主管部門表彰或重點推介;
2.主要參與群眾體育工作發展規劃、制度措施研究制定等工作,有1項以上成果獲縣級以上體育行業主管部門采納認可;
3.作為第一作者公開發表與群眾體育相關論文1篇以上。
(三)業績要求
分別取得1—2和3—6中各一項業績:
1.經常性地指導群眾參與全民健身活動,平均每年參與組織、策劃4次以上縣級以上群眾體育活動;
2.每年擔任2次以上縣級以上綜合運動會裁判工作或4次以上縣級以上單項體育比賽裁判工作;
3.帶訓2年以上的人員,3人次以上達到全國最高水平群眾類比賽優秀水平;
4.帶訓1年以上的人員,有1人以上獲運動健將以上稱號,或2人以上獲一級運動員稱號,或5人以上獲二級運動員稱號,或10人以上獲三級運動員稱號;
5.從事全民健身指導工作,受教人員獲相應項目相關證書達800人以上;
6.從事科學健身技術技能培訓工作,培訓人員獲職業類社會體育指導員、游泳救生員、體育教師資格,或體育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頒發的體育職業技能培訓證書,或全國性體育社會組織頒發的體育技能等級證書,或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定的人才評價機構頒發的體育職業技能等級證書達200人以上。
三、高級教練
(一)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要求
1.較系統掌握群眾體育專業理論知識,掌握群眾體育項目訓練的前沿技術手段和方法,對群眾體育項目訓練競賽有較深入的研究;
2.較系統掌握群眾體育鍛煉和比賽的理論與方法,能夠承擔某項群眾體育活動較高水平的技能傳授、鍛煉指導和競賽組織工作;
3.具備社會體育指導員一級以上技術等級稱號或高級以上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或各級體育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定的人才評價機構頒發的相應項目同級別的體育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4.具有組織地市級以上群眾體育活動、體育賽事活動的能力;
5.具備指導、培養群眾體育初、中級教練員的能力。
(二)研究成果要求
取得現職稱以來,獲得以下與群眾體育等相關的代表性成果之一:
1.作為第一作者公開發表與群眾體育相關論文1篇以上,或有1篇以上具有實踐性、創新性、指導性的高質量群眾體育工作研究報告、科學健身指導案例、全民健身工作發展方案等被省級以上體育行業主管部門采納認可;
2.主要參與完成市廳級以上群眾體育科研項目1項以上;
3.主要參與制定、編制地方群眾體育項目規則、標準與規范等1項以上,且被省級以上體育行業主管部門采納認可;
4.主要參與研發促進群眾體育發展有關的產品、材料、設備、工藝與技術等1項以上,并經省級以上有關部門鑒定、驗收與評估,已投入生產或使用;或作為主要參與人,創造發明與群眾體育有關的產品等獲實用新型專利1項以上;
5.主要參與合編合著并公開出版的有較高學術水平的群眾體育著作1部以上,其中個人獨立撰寫章節字數在3萬字以上。
(三)業績要求
分別取得1—2和3—6中各一項業績:
1.經常性地指導群眾參與全民健身活動,平均每年參與組織、策劃4次以上省級以上的群眾體育活動;
2.每年擔任2次以上省級以上綜合運動會裁判工作或4次以上省級以上單項體育比賽裁判工作;
3.帶訓2年以上的人員,獲全國最高水平群眾類比賽(比賽類項目)冠軍3次以上;
4.帶訓1年以上的人員,3人以上獲運動健將以上稱號,或6人以上獲一級運動員以上稱號,或15人以上獲二級運動員稱號;
5.從事全民健身指導工作,受教人員獲相應項目相關證書達1500人以上;
6.從事科學健身技術技能培訓工作,培訓人員獲職業類社會體育指導員、游泳救生員、體育教師資格,或體育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頒發的體育職業技能培訓證書,或全國性體育社會組織頒發的體育技能等級證書,或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定的人才評價機構頒發的體育職業技能等級證書達450人以上。
第十七條 運動防護師評價標準
一、初級運動防護師
(一)基本掌握運動防護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了解運動防護領域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
(二)能夠完成日常的運動防護任務,勝任一般難度的運動防護工作。
二、中級運動防護師
(一)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要求
1.掌握運動防護專業理論和知識,熟悉運動防護領域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
2.能夠完成較高難度的運動防護任務,勝任較高難度的運動防護工作;
3.具備指導、培養初級運動防護師的能力。
(二)研究成果要求
取得現職稱以來,獲得以下與運動防護相關的代表性成果之一:
1.參與撰寫發展規劃、制度性規章、政策性文件、重大事項調研報告、典型項目實施方案、業務問題解決方案等1項以上,經項目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并正式頒布實施;
2.作為第一作者公開發表論文1篇以上。
(三)業績要求
1.優秀運動隊運動防護師
取得下列成績之一:
(1)連續服務2年以上的運動員獲亞運會以上參賽資格,或全國最高水平比賽錄取名次,或全國青年最高水平比賽前3名,或集體項目前8名;
(2)連續服務2年以上的運動員結束服務后4年內,獲全國最高水平比賽前3名,或集體項目前6名。
2.業余訓練運動防護師
向省優秀運動隊輸送不少于2名連續服務1年以上的運動員,或向省優秀運動隊輸送1名以上連續服務1年以上的運動員并向省體校輸送不少于4名連續服務1年以上的運動員(不含省優秀運動隊已聘用運動員),同時取得下列成績之一:
連續服務1年以上的運動員,2人以上獲一級運動員以上稱號,或1次以上省運會冠軍。
縣級基層教練輸送放寬到向省優秀運動隊輸送1名以上連續服務1年以上的運動員,或向省體校輸送不少于4名連續服務1年以上的運動員。
三、高級運動防護師
(一)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要求
1.較系統掌握運動防護專業理論和知識,掌握國內外運動防護領域前沿技術手段和方法,對運動防護工作有較深入的研究;
2.長期從事運動防護工作,能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完成高難度運動防護任務,在運動創傷、運動疾病的防護工作中起到重要作用;
3.具備指導、培養初、中級運動防護師的能力。
(二)研究成果要求
取得現職稱以來,獲得以下與運動防護等相關的代表性成果2項以上:
1.作為第一作者公開發表論文1篇以上;
2.參編相關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寫不少于3萬字);
3.獲相關發明專利1項以上;
4.主持并完成市廳級以上課題2項以上或主要參與并完成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以上。
(三)業績要求
1.優秀運動隊運動防護師
連續服務2年以上的運動員或連續服務2年以上結束服務后4年內的運動員,取得下列成績之一:
(1)奧運會前8名;
(2)世界錦標賽或世界杯總決賽前3名;
(3)亞運會或全運會冠軍;
(4)亞運會或全運會前3名并亞洲錦標賽或全國最高水平比賽2次以上冠軍;
(5)亞洲錦標賽或全國最高水平比賽或世界青年最高水平比賽3次以上冠軍;
(6)全國青年最高水平比賽5次以上冠軍;
(7)集體項目全運會前6名或有3人以上參加亞運會并取得前6名;
(8)集體項目亞洲錦標賽或全國最高水平比賽2次以上前6名;
(9)集體項目全國青年最高水平比賽2次以上前3名。
2.業余訓練運動防護師
向省優秀運動隊輸送不少于6名連續服務1年以上的運動員,或向省優秀運動隊輸送不少于4名連續服務1年以上的運動員并向省體校輸送不少于8名連續服務1年以上的運動員(不含省優秀運動隊已聘用運動員),同時取得下列成績之一:
(1)連續服務1年以上的運動員輸送后8年內,獲評審優秀運動隊高級教練員所需成績之一;
(2)連續服務1年以上的運動員輸送后4年內,獲全國青年最高水平比賽2次以上冠軍,或集體項目2次以上前3名;
(3)連續服務1年以上的運動員輸送后4年內有2人以上獲健將以上稱號,或有2人以上代表國家參加亞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杯總決賽;
(4)連續服務1年以上的運動員,獲省運會以上2次以上冠軍,或集體項目前3名;
(5)連續服務1年以上的運動員,獲全省以上青少年錦標賽6次以上冠軍,或集體項目3次以上前3名。
第十八條 體育專業人員應具備良好的獲取信息能力,不斷更新知識,適應崗位需求。計算機(數字技術)應用能力、外語、繼續教育在職稱量化評審環節賦予一定評價分值。
第四章 破格申報條件
第十九條 在專業技術崗位上做出卓越業績、貢獻突出且業內認可,近3年度連續考核結果為“優秀”的競技體育教練員,經2名以上同行專家(具備正高級職稱3年以上)推薦,可破學歷或破任職資歷申報高一層級職稱。破格申報高一層級職稱所依據的成績不得重復破格使用。
第二十條 破格申報工作業績和成果要求
一、中級教練
(一)優秀運動隊教練員
直接帶訓2年以上的運動員或帶訓2年以上輸送后4年內的運動員,取得下列成績之一:
1.奧運會或世界錦標賽、世界杯總決賽獲參賽資格;
2.全運會或亞運會前3名。
(二)業余訓練教練員
取得下列成績之一:
1.帶訓1年以上的運動員輸送后6年內取得奧運會,或世界錦標賽、世界杯總決賽參賽資格,或全運會、亞運會前3名;
2.向省優秀運動隊輸送帶訓1年以上的運動員6名以上。
二、高級教練
(一)優秀運動隊教練員
直接帶訓2年以上的運動員或帶訓2年以上輸送后4年內的運動員,取得下列成績之一:
1.奧運會前3名;
2.世界錦標賽或世界杯總決賽冠軍;
3.亞運會或全運會2次以上冠軍;
4.亞洲錦標賽或全國最高水平比賽5次以上冠軍。
(二)業余訓練教練員
取得下列成績之一:
1.帶訓1年以上的運動員輸送后6年內取得奧運會前3名,或世界錦標賽、世界杯總決賽冠軍,或亞運會、全運會2次以上冠軍,或亞洲錦標賽、全國最高水平比賽5次以上冠軍;
2.向省優秀運動隊輸送帶訓1年以上的運動員15名以上。
第二十一條 運動成績突出的運動員破格申報
運動成績突出且退役后從事體育訓練教學工作的運動員,可不受學歷、年限和論文等限制,破格申報教練員職稱。具體如下:
一、曾取得奧運會錄取名次,或取得亞運會、全運會前3名的,可直接評審為中級教練;
二、曾取得奧運會第二、三名,或世界最高水平比賽、亞運會、全運會冠軍累計3次以上(集體球類項目2次以上)的,可直接評審為高級教練。
第五章 申報紀律要求
第二十二條 職稱評審實行申報承諾制。申報人對所提供的材料和所填報的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有效性負責,且須在《專業技術職稱評審表》“個人承諾”欄內簽名確認。承諾不實的,3年內不得申報評審職稱。
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申報人當年度參評資格,已通過評審的,予以撤銷并收回證書。失信行為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3年,作為以后申報評審職稱的重要參考。
一、明知不符合職稱申報條件仍故意通過虛假承諾、偽造信息等手段進行申報;
二、在職稱申報評審中提供虛假學歷、職稱或其他材料,論文造假代寫、剽竊他人作品或者學術成果,業績成果不實或者造假等;
三、在職稱申報評審中存在說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當行為;
四、其他違規行為。
第二十三條 嚴格執行公示制度。申報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申報人姓名、學歷、工作單位、職務、現職稱和現職稱的取得時間、專業水平、業務能力和工作業績等情況)應在本單位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的,方可按照管理權限申報。未經公示程序的,不得推薦申報參評,評委會組建單位擅自通過的評審結果不予備案。
第二十四條 在年度評審申報材料接收截止日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已退休的人員(含退休返聘)不得參評。因涉嫌經濟或其他重大問題正在立案審查尚未結案,或被采取強制措施或受刑事處罰期間的,或違反反興奮劑規則等而處于禁賽期的,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受到黨紀政務處分的,涉及職稱申報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建立追溯追責機制。申報人的《專業技術職稱評審表》一份存入個人檔案,一份留存評委會組建單位,資料長期保存,作為人力資源基礎數據比對信息。今后經核查發現申報人有通過提供虛假材料、剽竊學術成果或通過隱瞞違紀違法行為等其他不正當方式取得職稱的,一律撤銷其相應職稱,據此獲得的權益,也一并取消。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行業(業務)主管部門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對職稱評審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對社會關注的破格人員申報情況或群眾反映較強烈的申報人員情況要重點抽查,確保評審公平公正。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中比賽均指國際奧委會或國家體育總局或?。▍^、市)體育局認定的賽事。世界最高水平比賽指奧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杯總決賽,項目以奧運會所設小項為基準;亞洲最高水平比賽指亞運會、亞洲錦標賽,項目以亞運會所設小項為基準;全國最高水平比賽指全國運動會(不包含群眾、青少年比賽項目)、全國錦標賽、全國冠軍賽(總決賽),以及經國家體育總局批準以其他名稱組織的單項最高水平比賽,項目以全國運動會(不包含群眾、青少年比賽項目)所設小項為基準;全國青年最高水平比賽指青運會、全國青少年三大球運動會、青年錦標賽、冠軍賽的最高年齡組比賽。群眾體育全國及以上最高水平比賽包括全國運動會群眾體育比賽、全國殘疾人運動會、全國少數民族運動會、殘疾人奧林匹克運動會等綜合性賽事比賽類項目,以其他名稱組織的最高水平比賽經國家體育總局認定可作為群眾體育領域全國及以上最高水平比賽。
第二十八條 比賽成績認定
一、本辦法中規定的競技體育教練員比賽成績,適用于主管教練所取得的成績。同一時期內,原則上1支運動隊或1名運動員認定1名主管教練。輔助教練參與職稱評審,其競賽成績要求應高于基本標準條件,輔助教練比賽成績的評價賦分按其主管教練取得成績的60%核定。
二、本辦法中規定的運動防護師比賽成績,指運動防護師服務運動隊的成績,如同時保障多支運動隊,只計算其中一支運動隊的比賽成績。
三、業余訓練教練員或業余訓練運動防護師跨項輸送運動員在不同奧運項目取得的成績可累加。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中集體項目指集體球類項目,集體項目、團體項目同一比賽中2人以上獲同一名次,按取得一次有效競賽成績計算。
第三十條 本辦法中規定的業績為從業以來的累計業績,研究成果為任現職以來的成果;本辦法中所稱“以上”,均含本級或本數量,如兩年以上含兩年;本辦法中的有效業績及任職年限截至申報參評年度12月31日。
第三十一條 群眾體育中“優秀水平”一般指相應比賽的前3名。“運動等級稱號”是指按國家體育總局相關規定授予的;國家體育總局尚未授予的項目,可依據國家體育總局授予標準條件對全國性體育社會組織授予的運動等級予以對應。
指導群眾取得相應項目相關證書的,執教時長不應少于20學時,培訓職業類社會體育指導員、游泳救生員的,培訓授課總時長不得少于100學時,教練員應依托有關全民健身數據平臺或社區組織、基層體育組織,準確記錄訓練工作開展情況和學員培養帶訓關系。
第三十二條 “主要參與”指在完成研究項目中的項目(任務)責任人及承擔關鍵或重要技術任務的分項技術主管或技術骨干,在項目組中起到主導作用,在項目申請書、合同書、研究報告、獎勵證書等證明業績成果并記載團隊人員組成的文件材料中,除項目主持人外,所有參與人員署名排序前3名。
第三十三條 體育系列正高級職稱委托國家體育總局評審,本辦法不作規定。本辦法自2025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他未盡事宜,按國家和我省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