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廳關于印發《湖南省水利廳
技術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水發〔2025〕6號
HNPR—2025—16003
廳機關各部門(單位)、廳直各單位:
《湖南省水利廳技術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已經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南省水利廳
2025年7月18日
湖南省水利廳技術評審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省水利廳技術評審專家(以下簡稱專家)管理,提高技術評審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由省水利廳負責審批(審核、審查)的行政許可事項和非行政許可事項的技術評審專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專家是指符合規定條件和要求,入選省水利廳技術評審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以獨立身份參加技術評審工作的人員。
第四條 省水利廳負責專家庫的建設和管理,具體工作由廳技術評審中心(以下簡稱評審中心)承擔。
第二章 專家庫建設
第五條 專家庫的建設和管理遵循“統一標準、公開征集、分類管理、動態調整”原則。
第六條 專家庫由水利水電規劃、水文水資源、工程水文、工程地質、工程測繪、水工結構、金屬結構、水力機械、電氣、施工組織、征地移民、道路橋梁、水土保持、環境保護、工程管理、信息技術、工程造價、質量檢測、法律等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組成。
第七條 入庫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政治立場堅定、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忠實履責、廉潔自律,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責任感。
(二)熟悉國家、流域機構和湖南省的水利水電工程及涉水建設項目行政許可事項有關的法規政策以及規程、規范。
(三)具有較強的業務能力,從事水利或相關行業專業領域工作滿8年,原則上具備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各市州、縣市區從事相關工作滿13年、實踐經驗豐富的在職人員,可放寬至中級專業技術職稱。
(四)能保證從事技術評審工作的時間和精力。
(五)年齡原則應當在7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夠勝任評審相關工作。
第八條 專家入庫采用公開征集和特邀方式相結合。公開征集由省水利廳定期向社會發布公告,個人自愿申報,經評審中心審核,公示無異議后納入專家庫。在職人員申報需由所在單位簽署同意意見。
因評審工作需要,需特邀的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水利部或國家流域管理機構專家以及特殊專業、特殊領域緊缺的技術與管理人才,由評審中心提出申請,報廳領導和廳總工程師確認后,納入專家庫。
專家實行聘任制,每任聘期為三年。
第九條 評審中心根據入庫專家業務水平、專業影響力和綜合素質,設立資深專家名單,并實行動態管理。資深專家名單由評審中心組織推選。
第十條 專家庫實行日常調整和集中調整相結合。日常調整包括專家信息變更、特邀入庫、退庫管理、分類管理等;集中調整采取公開征集方式,每三年進行一次,入庫專家聘任到期后需重新辦理入庫手續。
第三章 專家組組成與職責
第十一條 評審中心根據項目評審所需專業,組建評審專家組。專家組人數一般為5人及以上的單數;對規模較小、技術較簡單的項目,專家組人數可為3人。
第十二條 專家組成員采取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定向選取和部門推薦相結合的方式產生。對涉及專業較少、技術較簡單的項目,專家采用隨機抽取方式產生;對技術較復雜的項目,專家采用定向選取方式產生;對政策性較強、有特殊需求的專項方案,專家可采用業務部門推薦方式產生。
第十三條 專家組組長原則上由資深專家擔任,重大項目或特殊事項的專家組組長可由廳總工程師擔任。
第十四條 專家組組長職責:
(一)主持專家組技術評審工作。
(二)綜合協調專家提出的專業評審意見。
(三)組織形成專家組評審意見,并對其質量負責。
第十五條 專家組成員職責:
(一)根據專業分工開展技術評審工作,負責提出專業評審意見,并對其質量負責。
(二)配合專家組組長形成專家組評審意見。
第十六條 專家組應當按照湖南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及建設項目涉水專題論證成果質量評價管理有關規定,對評審項目的成果質量及時進行量化評分和客觀評價。評審中心對質量評價結果進行審核,對明顯與實際不符的評價結果予以駁回,并要求其重新評價。
第十七條 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邀請參加技術評審會議、現場查勘、專題研討和培訓等。
(二)在技術評審工作中,有權向項目法人、設計(或報告編制)單位了解、咨詢與項目有關情況和查閱相關資料(涉密部分需事前報相關單位審批);對資料存疑的,有權要求項目法人、設計(或報告編制)單位作出說明。
(三)評審過程中獨立行使評審權利;當專家個人意見與專家組評審意見不一致時,有權保留個人意見。
(四)按規定獲得相應的勞務報酬。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專家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全面、準確、及時提出專業評審意見,在評審過程中不得干擾或將個人意見強加于其他專家。
(二)接受評審工作安排,會前認真查閱報告及相關資料,形成初步技術評審意見。
(三)自覺保守項目中涉及國家、技術和商業秘密,不得泄露項目有關資料和專家信息、專家意見等技術評審情況。
(四)自覺遵守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不得向相關利益人提出不正當要求,不得收受財物,不得參與有可能影響技術評審公正的宴請、娛樂等活動,不得接受利益相關方請托。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技術評審事項,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五)接受省水利廳及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專家管理
第十九條 專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參加技術評審工作近一年內,與評審過程中涉及的利害關系人存在勞動合同關系,或者擔任過其單位的董事、監事,或者是其單位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二)與評審過程中涉及的利害關系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三)與評審過程中涉及的利害關系人存在知識產權爭議或者發生過法律糾紛。
(四)與評審過程中涉及的利害關系人有其他可能影響評審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專家存在下列行為的,暫停其一年參與評審工作的資格:
(一)不遵守評審工作紀律,一年內缺席評審會議2次的,遲到或者早退3次的,因個人原因不能參加評審工作4次的。
(二)未按照有關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方法和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
(三)專家與評審對象存在上述條款規定應當回避的事項而未回避的。
(四)專家項目履職評價一年內出現2次不合格的。
(五)違規違紀,且在影響期內的。
(六)其他不當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 專家存在下列行為的,清退出專家庫:
(一)使用虛假材料騙取入庫資格的。
(二)存在學術不端或違法犯罪行為的。
(三)專家年度履職評價不合格或評審質量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四)評審活動受到投訴,經查屬實且情節嚴重的。
(五)連續2個年度被暫停評審資格的。
(六)因身體健康狀況不適合參與評審或本人主動申請退出的。
(七)其他原因等不適合繼續擔任專家的。
第二十二條 評審中心會同業務部門對專家進行項目、年度履職評價。評價內容包括工作態度、業務能力、廉潔紀律等方面,評價結果作為提名資深專家、清退專家、專家選取與暫停評審資格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專家工作單位、聯系方式、專業技術職稱等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評審中心申請變更。
第二十四條 評審中心負責組織對入庫專家進行培訓,培訓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法規、技術標準、廉潔教育等,培訓采用線上與線下相結合方式。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他有關省水利廳技術評審專家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